9月14日金融一线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虚列费用,用于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刘学峰(时任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个人客户营销部/个人客户运营部主要负责人)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虚列费用,用于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事项负有责任,被监管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同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用于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以及虚列费用用于营销活动,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万元;

  尚瑾(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用于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以及虚列费用用于营销活动事项负有责任,被监管警告并罚款5万元。

永诚保险山西分公司与晋中中心支公司被罚:因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第1张

永诚保险山西分公司与晋中中心支公司被罚:因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第2张

永诚保险山西分公司与晋中中心支公司被罚:因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第3张

永诚保险山西分公司与晋中中心支公司被罚:因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第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