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9月25日发布。《意见》提出,以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为底线,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并从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增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就业协同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等方面部署24条举措。
《意见》明确,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
增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就业协同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化发展,扩大第三产业就业容量。同时,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综合运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社会保障等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更好履行稳岗扩岗社会责任。
要培育就业扩容提质新动能,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增加绿色就业新机会,积极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绿色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和就业增长协同增效。开辟康养就业新领域,发展银发经济,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休闲、食品等产业深度融合,催生新的就业增长点。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方面,《意见》指出,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促进市场化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培训升学等政策,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优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明确,要提升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坚决破除影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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