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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上海证监局公告,对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远洲股份,新三板代码831165)及其董事长周文忠、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姚爱军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指出,远洲管业未能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此行为已构成违规,违反了该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为此,上海证监局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远洲管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同时,公告还明确了公司董事长周文忠及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姚爱军对此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周文忠和姚爱军未能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周文忠和姚爱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以警示并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未来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上海证监局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严格监管态度,以及对于公司高管层在信息披露中应承担责任的高度重视。远洲管业及其高管需认真反思并积极整改,以避免类似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利益。
据公开信息显示,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5月20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朱枫公路1258号,法定代表人为周文忠。经营范围包括工业管道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研发、销售,光缆线路通信网络建设施工、技术开发维护,物联网技术的开发。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
附公告全文:
关于对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周文忠、姚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忠、姚爱军:
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8778717J,以下简称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
周文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文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姚爱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姚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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